重慶市公證機構綜合目標管理考評辦法
渝司辦〔2006〕24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公證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促進公證機構的規(guī)范化建設,推動公證事業(yè)的發(fā)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評對象:全市公證機構。
第三條 考評內容:公證業(yè)務、辦證質量、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形象建設、理論研討及公證宣傳、綜合共七個大項,30個小項。
第四條 考評程序及辦法:
(一)綜合目標管理考評總分設定為100分,公證業(yè)務、辦證質量、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形象建設、理論研討及公證宣傳、綜合七大項分值分別為18、15、12、20、10、12、13分,同時設有加分、扣分標準及“考評方式與單位”。
(二)綜合目標管理考評由市司法局主管部門、市公證員協會及主管司法局負責實施。按照公證處自評、主管司法局初評、市公證員協會復核、公示和審定的程序進行。
(三)綜合目標管理考評“明細表”(見附件)中的第1、2、3、4、6、9、10、11、13、26、29共11個小項由市公協考評。
第5、14、15、18、19、20、28、30共8個小項由主管司法局考評。
第7、8、12、16、17、21、22、23、24、25、27共11個小項由市公協、主管司法局共同考評。
(四)公證處在自評期間應根據本年度的工作情況,對照本辦法和“明細表”設置的內容進行逐項自評,并形成書面的報告(報告應寫明自評的基本情況、自評分數及得、扣分情況的說明),交主管司法局。
(五)主管司法局在初評期間,應對公證處的工作進行全面的考核,同時負責完成“明細表”規(guī)定內容的考評。
(六)市公證員協會在復核期間,除完成“明細表”規(guī)定內容的考評外,同時要根據平時工作中掌握的相關情況,對自評、初評結果進行復核。
(七)綜合目標管理考評根據綜合得分確定名次。
第五條 考評時間要求
(一)12月1日至10日為公證處自評時間。
(二)12月11日至25日為主管司法局初評時間。
(三)12月30日前,主管司法局應將初評結果及公證處的自評報告報送市公證員協會。
(四)市公證員協會復核后,將考評結果在“西部公證網”上予以公示,征求意見后于次年1月底以前審核確定名次。
第六條 獎勵與處罰
(一)對綜合目標管理考評排名前十名的公證處,市司法局、市公證員協會將給予通報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綜合目標管理考評排名前十名的公證處,有資格申報市級或全國“文明公證處”。
(三)排名最后五名的公證處,不得參加本年度市級評優(yōu)或評先活動。
(四)考評總分未達到60分的公證處,市局、市公證員協會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議主管司法局免去公證處主任的職務。
第七條 市局、市公證員協會每年根據公證工作發(fā)展的需要對綜合目標管理考核明細表中的內容進行相應修訂,并于二月底以前印發(fā)。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主管部門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對全市公證機構實施年度綜合目標管理考評的通知》(渝司辦[2005]18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司法局
2006年2月22日